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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9 101年度雲林縣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修正

雲林縣政府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府建行字第1000300076號函頒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府建行字第1000305035號函修正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三、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於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審查者。

四、

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總價百分之四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價依用戶向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五、

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府核定補助款用罄為止。

六、

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附表一)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乙份。(附表二)

(三)完工照片乙張。(附表三)

(四)經濟部能源局(成大基金會)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

(五)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六)購置產品統一發票影本。

七、

申請案件於當年度本府核定補助款用罄日起停止補助。

八、

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012-01-09 澎湖縣政府101年度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要點

澎湖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以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廠商: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定有效之簽約製造供應商。

(三)安裝銷售廠商: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定有效之簽約安裝銷售廠商。

(四)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能源局核定有效之認證產品。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使用並安裝於本縣且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定撥款之申請人;申請人應設籍於本縣。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   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總價百分之七十,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五平方公尺為上限。但公有建築物、旅館及民宿業經專案申請者不在此限。

  • 申請檢附之發票開立日期須於本要點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流程如下:申請人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應檢齊申請書表,先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補助申請;於經濟部能源局審查通過暨核定撥款程序後,申請人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及保固書影本向本府執行單位申請本府補助。
  •   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於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前,承辦單位將造冊編號,若申請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將依造冊編號順序納入下一年度優先申請補助,若全部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補助期間為一百零一年補助至一百零四年止。

  •   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申請人,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且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申請人,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