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1-09 |
101年度雲林縣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修正
雲林縣政府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府建行字第1000300076號函頒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府建行字第100030503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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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1-09 |
澎湖縣政府101年度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要點
澎湖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廠商: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定有效之簽約製造供應商。 (三)安裝銷售廠商: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定有效之簽約安裝銷售廠商。 (四)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能源局核定有效之認證產品。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總價百分之七十,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五平方公尺為上限。但公有建築物、旅館及民宿業經專案申請者不在此限。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補助期間為一百零一年補助至一百零四年止。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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